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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敌不过贪欲,逃不过牢狱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原主任吴远豪违纪违法案剖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2015-09-28 16:29: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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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敌不过贪欲,逃不过牢狱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原主任吴远豪违纪违法案剖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5-09-28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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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远豪,男,汉族,1963年10月生,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原主任。经查,2009年至2013年,吴远豪利用担任马关县法院院长、文山市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50.05万元,收受贿赂71.35万元,非法占有单位财物47.42万元,且存在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与他人通奸等问题。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吴远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件特点

        权钱交易,化公为私

          吴远豪从事法律工作30多年,可以算一名老法官了。可他却知法犯法、以身试法,从一名法官沦为阶下囚。这种堕落,是其无原则地视公权为私权,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下场。

          2003年底,吴远豪找到云南省某建筑公司总经理吴某为其修建住房,总建房款21.08万元。其间,吴远豪调任马关县法院院长,并组织修建该院审判大楼。工程招标前,吴某“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吴远豪的“工程意向中标人”,并最终“顺利中标”。为此,吴远豪不再支付吴某21.08万元的建房款。在吴远豪的关照下,吴某又获得了马关八寨法庭和文山马塘法庭建设项目。

          2011年7月,在未进行招标的情况下,吴远豪将文山市法院审判大楼管网项目等工程,直接交由文山某建筑公司实施。其间,在得知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想承建文山市法院审判大楼工程后,吴远豪便向其提出借款25万元,该工程招投标后,王某“顺利”拿到工程。吴远豪认为帮王某承建了工程,就再没提还款之事。类似此种情形,吴远豪在自认为“已为其提供帮助”、“给予关照”的情况下,还分别收受了贿赂22万元和价值3.3万元的建筑材料。

          吴远豪的“生财之道”中,大肆贪占公共财物,将公款当“私款”也占了很大一部分。

          2008年1月,吴远豪利用单位小金库资金购买价值38.5万元的车辆落户于某企业名下供自己使用。为防东窗事发,他安排驾驶员及亲属长期在外租用车库进行停放,直至案发。

          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吴远豪利用担任文山市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将家庭购买使用的电视机、沙发、发电机等物品支出单据共计11.85万元在单位财务账上列支报销。

        ……

          发案原因

        只“量”别人,不“量”自己

          吴远豪作为一名法院院长,掌控着法律的天平,本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而,法律的标尺在其手中,只“量”别人,不“量”自己,最终知法犯法,贪赃枉法,沦为党和人民的罪人。究其原因不外乎几个方面。

          居功自傲、丧失党性、精神缺“钙”。吴远豪是农家子弟,从小立志要做一个受人尊重的人,做一番事业回报家乡。1982年,他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麻栗坡县法院,24岁时即成为云南省最年轻的基层法院副院长。任职期间,他曾多次立功受奖,他自己回忆说:“回想这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不论是在解决纠纷的田间地头,还是在打击违法犯罪的现场,有过生死的较量,从未惧怕和胆怯。”为什么他艰难险阻能闯过来,生死考验能爬出来,最后却倒在金钱的诱惑下?究其原因,就是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丧失了党性,在成绩面前晕乎乎,飘飘然,放松了自我要求,放纵了私欲。

          胆大妄为、心存侥幸、失去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本案中,吴远豪作为法院的一把手,集“人、财、物”三权于一身,权重难制。在这种“便利”的条件下,吴远豪公私不分,视单位公款为私款、视单位公财为私财,在单位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违规购买和占有公车,暗地与工程建筑商搞权钱交易,投资入股企业坐享其成。这种肆无忌惮地侵占、赤裸裸地交易,在其任一把手过程中,却没有人发觉、制止,暴露出“上级监督过远,同级监督过软”的问题。

          贪图享乐、生活腐化、情趣低下。从吴远豪的忏悔书可以看出,他一直以来奉行着“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人生哲学。平日里,他喜欢和工程老板交朋友。那些围绕在他身边的建筑老板,为了各自的利益,或以金钱为诱饵、或以饭局为纽带,主动与吴远豪拉关系、套近乎、送金钱,迎合他的“口味”。在大小老板们的“簇拥”下,他终于在金钱的诱惑下出卖了自己的灵魂。

          案件警示

        廉者不求非其有

          一是加强党性修养,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从吴远豪一案中,我们应牢记“明事理而不妄取,尚名节而不苟取,畏法律而不敢取”的古训。为官者更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提高个人品行;加强作风建设,永葆清正廉洁;加强自我约束,秉持高尚操守,以一种“智者不为非其事,廉者不求非其有”的心态和情操维护好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做一个真正的智者、廉者。

          二是加强公权管控,消除权力监管盲区。吴远豪长达十余年的腐败问题,之所以屡屡得手,关键在于对一把手权力监管的失控。由于上级监督缺位、同级监督缺失和制度执行乏力,从而导致其在贪腐的路上越来越胆大妄为,越来越贪得无厌。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应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查,加大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随机抽查力度。

          三是加强项目监管,健全招标约束机制。本案中吴远豪搞权钱交易的渠道主要集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对此,应在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上下功夫。要加大工程建设项目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信息公开力度,使项目建设情况更加透明、公开地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要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过程中的行为,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双方之间暗地勾结、暗地串通。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领域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对那些以权谋私、以身试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查处,形成有力震慑。(文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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