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注意事项
1.来访群众在来访等候区域,请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依照次序进入来访接谈区域反映问题。
2.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
3.进入来访接谈区域需携带身份证件及反映材料(纸质、U盘、光盘、照片等各类材料),其余个人物品请存放在来访等候区域的便民储物柜。
4.来访群众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捏造事实、诬陷等行为的,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5.为严格落实保密安全,也保护来访群众的各项权利,来访接待场所内外均禁止录音、摄像、拍照。
6.来访群众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访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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